口述人:张世华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前,我们江北区农村的基本组织形式仍然保留着人民公社制度,全区有工农公社、东方红公社、八一公社和红星公社共四个人民公社,其中工农公社有4个生产大队,31个生产队;东方红公社有6个生产大队,45个生产队;八一公社有5个生产大队,47个生产队;红星公社有5个生产大队,59个生产队。
滞后的人民公社制度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的发展变化,主要表现为:组织形式上的“政社合一”,经营管理上的“过于集中”,分配形式上的“严重平均主义”,这种体制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始终处于缓慢状态。1979年2月15日至21日,区委召开四级干部会议,学习讨论《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进一步解读了实现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和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施行,人民公社制度的取消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至此,我们江北区农业从组织形式上开始由原人民公社的体制逐渐向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实行生产责任制过渡。
1983年12月22日,区委制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经济政策使生产队逐步富裕起来的意见》,要求各级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搞好农业生产发展规划,不断健全和完善生产责任制,使生产队尽快富裕起来。26日,区委下发《关于改革公社体制实行政社分设工作的意见》。《意见》根据中央和四川省、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结合我区实际,要求进行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政社分设,建立乡政府。全区农村按原有四个公社管理范围,建立石马河乡、观音桥乡、寸滩乡、唐家沱乡,并分别建立乡党委、乡政府,保留原有公社名称。公社在乡党委、乡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和管理全社的生产和经营工作,大队改为行政村,建立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生产队建立村民小组。江北区农村开始发生了轰轰烈烈的变化。
我们江北区农村的联产责任制,是一种按照农业产量或产值(最终劳动产品的实物形态或货币形态)计算社员劳动报酬的责任制。这种责任制普遍试行后,一般占生产队总数的60—70%,有的公社高达90%以上,成为当时的一种主要形式。实践证明,它对全区农业的恢复和发展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联产责任制是高级社经营管理办法的继续和发展。1978年初,我区东方红公社和八一公社的部分生产队,主动研究制定了“定产到组,超产奖励”的办法,有力地推动了春耕生产。在这些生产队的影响和启发下,区委农工部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并迅速制定“五统一、五定一奖”生产责任制的文件(“五统一”即生产队对作业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生产计划、统一调配劳力、统一生产资料、统一核算分配;“五定”即定劳力、定地块、定产量和定产值、定工分;超产有奖,减产要惩),经区委同意后批转各公社、大队。全区60%以上的生产队很快就实行了各种形式的联产责任制。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各种形式的联产责任制基本全面普及和发展,主要是:1.由大田生产的包产到组发展到各行各业的全面包、专业包;2.在大田作业组内部,蔬菜社队已试行联产记劳的主要品种专业责任制。粮队已逐步推行“四统、三定”田间管理责任制;3.全面推行费用包干的办法;4.对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干部(包括作业组长)普遍实行责任制和奖励制,把对干部的考核奖励同经济效益、工作成绩挂勾。随着时间的推移,联产责任制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展现出与公社体制截然不同的优势。
从东方红公社红卫大队1978年、1979年两年的农业生产情况看,1978年一开始就实行联产责任制的有一个队,从下半年才开始实行的有四个队,没有实行的有一个队,到年终经济效应“先实行与后实行不一样,实行与不实行不一样”。1979年队队实行联产责任制,结果是全面推行承包,生产、分配大提高,各行各业出现全面跨跃的新局面。
实行联产责任制,在分配原则上进一步贯彻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改进了计酬办法,由原来按劳动的潜在形态或流动形态计酬改为按劳动的凝结形态(最终劳动产品)计酬,较科学地解决了劳动的计量问题,使承包者从内部产生强大的力量,使劳动者能主动关心整个生产过程,关心最终的劳动效果,更主动重视提高农活质量,积极钻研农科技术,以期获得最好的劳动成果,从而取得双优劳动报酬。
1980年12月6日,区委制发《关于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意见》。《意见》肯定了我区农村普遍推行的包工包产,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提出要按照城市近郊农村生产特点,坚定不移地走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路子。在生产经营指导思想上,保证蔬菜供应,稳定粮食生产,主攻多种经营,大力发展社队企业,加快农、工、商综合发展。在经营管理上,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搞好劳动管理、理财管理和物资管理。要切实改善领导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以后,调动了农民耕田种地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发展,但农村集体经济受到削弱。
1981年4月8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区委向市委报送了《关于传达贯彻省委(1981)11号文件,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情况报告》,说明全区282个生产队中,实行分组作业,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的有146个队,占51%;实行土到劳(或人),田到组,多种经营搞“三专”责任制形式的有46个队,占16.3%;由生产队统一指挥,实行底分活评,小段包工责任制形式的40个队,占14.2%。同时决定在蔬菜队和部分粮队继续提倡和推广分组作业、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外,还选定了四个生产队实行包产到劳(力)、到户的试点。4月20日市委第一书记丁长河于对此报告批示:“同意江北区所报情况和试点四个队,建议其他暂不要全面推开。”
通过上述市委领导的批示可以看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农业的发展和群众的创举,个别干部还心存疑虑,或多或少地还有保守思想。1981年,还曾一度出现硬性纠正“包产到户”的“错误”做法,引起干部群众的思想波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更大规模的开展。直到1982年,全市实行机构改革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市委组成农村经济改革调查组赴巴南区(原巴县)试点,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积极扶持专业户、重点户、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等,才使我区的分组作业、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等多种经营形式得以全面推开,农民的积极性得到了充分调动,发展农村经济的优越性也日益显现。
(编辑 周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