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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公私合营中的小商小贩

发布日期:2021-09-14 10:41 来源:江北区融媒体中心

  口述人:王守亮

  江北区地处重庆市近郊,与市中区仅一江之隔。商业中心、批发企业多在市中区,因此,江北区的商业多是小本经营的小商小贩,小业主、夫妻店,从事零售商业或摆摊设点,走街串巷或挑担赶场,异地贩运。据资料记载:江北区的个体商贩,在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以前有3200多户,占江北区商户总数的65%。对于这些在商品流通中的劳动者,党和国家的方针是“团结、教育、改造,引导他们走合作化道路”。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被吸收进了公私合营,和私营工商业者一样被“利用、限制、改造”。对他们的生产、经营资金实行“赎卖”政策,直到80年代,才恢复其本来面目——劳动者,近年才落实政策,退还他们的股金。对于他们的情况,我有所接触,现回忆如下。

  小商小贩进入公私合营有三种原因:其一,是为了加快公私合营的步伐而探索试点。江北区公私合营试点是在1955年—1956年。组建公私合营企业,主要是在江北城、华新街等当时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对资金比较多一些的百货、副食行业的商店,雇佣有店员或职工的饮食、服务业、酿造、糖果业的作坊。这些公私合营企业中有小商,但无个体商贩。其二,是对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主要是薪炭业、屠宰业。在这些行业中,不论是座商或是小贩,不论资金多少全部吸收到公私合营中,这是小商小贩进入公私合营的主要渠道,其中多数资金很少,有的只有几元、十几元。其三,小商小贩对社会主义的向往,积极走社会主义道路,而主动争取,真诚申请。不论是公私合营试点,还是对全行业的公私合营,相当数量的小商小贩都是持真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态度。溉澜溪公私合营食堂的组建是一个典型。江北区饮食管理处在筹建公私合营企业时,并没有计划在溉澜溪的饮食业中组建公私合营食堂。而庞银章、李代光等七家夫妻饮食店,自愿组织,自己清产核资,聘请会计,统一核算,自己安排人事分工,评等工资,1956年3月即合伙经营,开始申请公私合营,认为公私合营比合作商店更进一步。直到1957年10月才被政府批准,由江北区饮食管理处派去公方经理。上述三种原因江北区就有500多小商小贩进入公私合营,按照私营工商业者一样接受社会主义改造。

  1958年底,江北区所有公私合营,合作商店(组)所有从事商业、饮食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全部过渡到国营商店(公司)。全区城市商业形成单一的全民所有制。

  1961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进商业工作若干规定试行方案》,简称“商业四十条”。这是我国国民经济实行调整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这个文件精神,从1961年下半年到1962年商业系统将1158个小商小贩,从国营商业划出,组成60个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商店(组)。公私合营中的小商小贩,大部分留在国营商业,少部分划到合作商店。燃料行业由于是全行业公私合营,因此,在重新组建的合作商店中全部是参加公私合营的小商小贩。为了使新建的合作商店有一定数量的管理骨干、技术骨干,其他行业的合作商店中,也有原公私合营的小商小贩。他们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享受着不同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划到合作商店的人在工资、福利待遇上不能享受国营企业的待遇,部分人员生活困难,又不能像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其他小商小贩按时领到股息,退休退还股金。他们中的一些人多次为工资福利、股金股息上访,个别人持续不断奔波。

  1978年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逐步落实各方面的政策。1979年商业局系统贯彻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把原工商业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的报告”,1980年8月,全局系统将参加公私合营的小商小贩与原工商业者区别出来的劳动者计540人,占总人数的96.77%;不区别为劳动者的仅18人,占总数的3.23%。从政治上对他们落实了政策。而他们的股金是否清退,按中共中央统战部乌兰夫部长讲话“以后再议”。

  股金清退“以后再议”对于留在国营企业的原公私合营人员,政策十分明确,而对已划到合作商店的原公私合营企业中的小商小贩则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这部分人股金不能退,反映强烈。1990年,由中共江北区委统战部牵头,组织有关人员重新学习有关政策,统一认识,调查研究,报经江北区政府同意,对原公私合营中的小商小贩划到集体企业之后,应该按集体所有制方面的有关政策,在他们区别为劳动者后,应补发股金,退休时退还股金。

  根据区政府决定,江北区商业局以江商发(1991)239号文件,布置解决合作商店中原公私合营人员的股金清退,补发股息工作。全局系统应退77户小商小贩的股金23735.72元,并按区政府决定,以股金额的103%补发股息。这部分人的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王守亮,当时江北区小商小贩在公私合营过程中的亲历者。)